水污染的治理需求正越發急迫。
6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副主任童衛東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這次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是經過兩審通過的,去年12月份一審,今年6月份二審。此次修改主要解決河長制、農業農村水污染防治和飲用水保護三大問題。
這是水污染防治法的第三次修改。公開資料顯示,現行水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4年,已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進行了兩次修改。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將于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
對此,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副主任王鳳春對21世紀經濟報道分析,此次修法由于沒有涉及流域管理體制、流域生態補償和水生態等爭議,所以不同意見相對較少,二審就最終通過。
河長制正式入法
從中央到地方,都在積極“治水”。
從地方上看,廣東近日印發《南粵水更清行動計劃(修訂本)(2017-2020年)》,計劃總投資約1800億元。河北印發《河北省河流跨界斷面水質考核生態補償金使用管理辦法》,規范河流跨界斷面水質考核生態補償金的使用范圍和程序,并首次引入獎勵機制。西安市正式發布《西安市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通過加快污
水處理廠和配套管網建設、加強污泥安全處置與綜合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等措施,進一步提升西安市水環境質量。
而在中央層面,此次修法中,河長制正式寫入水污染防治法。所謂“河長制”,即由中國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擔任“河長”,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湖的管理和保護工作。
對此,童衛東解釋,河長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項制度創新,也是我國水環境治理體系和保障國家水安全的制度創新。“原來我們把環境治理的責任通過法律明確為地方政府的相關部門,環保部門、農業部門、水利部門、住建部門等等。由于涉及的領域、部門比較多,如何形成合力,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一個難題。”
童衛東介紹,一些地方根據實踐推動了河長制,要求黨政領導負責組織協調各方力量對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保護、水生態修復等工作親自抓,從實踐看效果是好的。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包括江蘇、江西、四川、陜西等地,已經推行河長制。
為此,在審議中,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地方、社會公眾都提出要將河長制寫進法律中,強化黨政領導對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的責任。
而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水污染違法最高可罰100萬
除河長制之外,童衛東介紹,當前我國農業、農村的污染問題較為嚴重,農業農村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個薄弱環節。這次主要做了兩方面修改。
首先,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國家支持農村污水、
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推進農村污水、垃圾集中處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其次,此次修法明確提出在制定農藥、化肥的質量標準和使用標準時,應當適應水環境保護要求。同時,還明確禁止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
此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第三個重點為飲用水的保護。這次針對相關問題也作了四方面的規定。
首先,規定要建立風險評估調查制度,預防風險。其次,規定單一供水的城市要建立應急水源和備用水源,或者建立區域聯網供水。第三,對農村有條件的地方也要求集中供水。同時要加強信息公開的力度,要求供水單位應當加強監測,對入水口和出水口都要加強監測,地方政府每個季度至少公布一次飲用水水安全的信息。此外,如果發生了水污染突發事件,也要及時地向社會公開。
此外,針對惡意排污的問題,2014年新修改的環保法,對這種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規定了行政拘留。這次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又進一步加大了處罰力度,提高了罰款的上限,最高可達一百萬。如果違法情形再嚴重,構成破壞環境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停產關閉。
環保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別濤介紹,這次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對保障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做了針對性的規定。要求所有的單位要履行自行監測義務,重點排污單位要安裝自動監測儀器設備,和環保部進行聯網,及時準確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環保部門如果發現企業數據出現明顯異常,要及時進行核查。
如果用篡改數據掩蓋非法排污的,由此發生污染,根據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這會構成刑事犯罪,將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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