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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2017-6-2 來源:北極星環保網

日前,北極星環保網獲悉,《西安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已經印發,全文如下:西安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防治大氣污染,改善大氣環境,....
日前,北極星環保網獲悉,《西安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已經印發,全文如下:

西安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防治大氣污染,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

第三條【政府職責】市、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并逐步改善。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規劃,積極與周邊城市開展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做好本轄區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條【各部門職責】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產業及能源發展規劃,調整產業布局、產業結構及能源結構。

工業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調整工業布局,淘汰落后產能,控制工業大氣污染,建立企業檔案信息數據庫,對企業產生、排放大氣污染物數據進行動態管理。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優化城市建設和空間布局,明確城市區域功能定位及管控。

公安、交通、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機動車污染大氣實施監督管理。

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揚塵污染大氣實施監督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商務、交通、城管執法、環境保護、工商、質監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責任考核】本市實行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評價制度。

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大氣環境保護目標和措施制定考核評價指標,將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作為對市級有關部門、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定期公示考核結果并予以獎懲。

第六條【鼓勵原則】本市鼓勵和支持開展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普及環境保護科學知識,提高全民環境保護意識,推動公眾參與大氣環境保護。

第七條【提倡、禁止】鼓勵和倡導文明、綠色祭祀。

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第八條【公民法人權利、義務和獎勵】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投訴和舉報。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功能區劃】規劃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國土、建設、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及環境承載力,劃定低碳區、“零排放區”等重點生態區,區分工業區和住宅區。

非工業區內禁止規劃建設排污工業企業;工業區內禁止規劃商住及住宅項目。

第十條【環境影響評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含對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

新建、擴建、改建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一條【防治設施】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安裝大氣污染物防治設施并確保正常使用,實現大氣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排污許可證】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

取得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的環境管理要求,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的濃度、許可量和種類,不得超過許可范圍。

第十三條【排污申報】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在當地環保部門進行排污申報登記。

第十四條【污染源監測】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保證正常使用,并配合環保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污染物排放監測。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其所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進行自行監測,原始監測記錄應當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五條【自動監控】列入本市自動監控計劃的單位,應當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配套設施,與環保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并按照相關規定定期對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配套設施進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數據穩定傳輸。

第十六條【企業信息公開】向大氣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單位及重點污染源單位,應當對社會公開其污染物排放情況等環境信息,接受公眾監督。企業所公開的環境信息必須真實有效。

第十七條【政府信息發布】市環保部門統一發布本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公報及空氣質量日報、預報等信息。

第十八條【環境應急】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大氣污染預警和應急預案。

生產、貯存、運輸和使用有毒有害氣體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制定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演練。應急預案應當報環保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發生造成大氣污染的突發環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突發環境事件產生的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向社會公布監測信息。

第十九條【重污染天氣應對】在大氣出現嚴重污染,可能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情況時,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布大氣污染預警信息,啟動應急預案。

在應急狀態下,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責令限產、停產、停工、停課、停駛部分機動車或者其它應急措施。

第二十條【現場監督檢查】環保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有義務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章污染物總量控制

第二十一條【一般規定】本市對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按照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規劃,逐年削減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第二十二條【控制方式】環保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編制本市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編制本轄區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總量控制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前取得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并明確指標來源。環保部門按照減量替代、總量減少的原則,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用于新增排放總量替代的削減項目未完成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試生產或運行,環保部門不予辦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手續。

第二十四條【總量指標來源】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新增總量指標,優先使用建設單位現有建設項目實施污染治理或結構調整后減少的排放量。

建設單位內部不能落實總量指標或調劑總量不足的,需向市環保部門提出申請,在全市范圍內統一調配,調配時優先使用同行業內部指標余量。

第二十五條【區域和行業限批】未完成年度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任務的區域和行業,環保部門應當暫停審批該區域和行業排放該項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發展和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相關文件,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批準其開工建設。

第四章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條【能源結構調整】本市應當采取措施優化能源結構,控制燃煤總量。

市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市清潔能源發展規劃,提高清潔能源的供給能力,確定本市燃煤總量控制目標,逐步削減燃煤總量。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推進本行政區域清潔能源基礎設施的建設和使用,按照燃煤總量控制目標制定本行政區域實施措施并組織落實。

第二十七條【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市人民政府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環境質量目標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削減燃煤存量】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清潔能源改造計劃并負責落實,現有燃煤設施必須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停止使用或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

在禁止燃煤區內,不得銷售煤炭。

本市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的工業鍋爐、窯爐、發電機組等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實施清潔能源改造。

第二十九條【控制燃煤增量】本市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鍋爐設施。

在禁止燃煤區以外的區域,應當使用符合城市用煤標準的煤炭或者其他清潔燃料。

第三十條【生活用煤污染控制】飲食服務業應當使用天然氣、電等其它清潔能源,禁止使用煤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

鼓勵個人使用清潔能源,禁止向個人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煤炭。

第五章工業粉塵及有毒有害氣體污染防治

第一節防治工業大氣污染

第三十一條【高污染行業調整】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制定落后產能、落后工藝和設備淘汰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符合前款目錄規定的落后產能、落后工藝和設備,由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限期淘汰。

第三十二條【布局優化】新建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的工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入工業園區。鼓勵和引導現有工業企業入駐工業園區。

第二節防治揮發性有機物污染

第三十三條【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本市鼓勵改進生產工藝、使用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低的原材料和產品,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新建、擴建汽車制造、家具制造及其它工業涂裝項目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環保部門制定相關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控制標準。

第三十四條【有組織排放控制】產生含揮發性有機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第三十五條【化工企業泄露管理】煉油石化及其他使用有機溶劑的化工企業應當建立泄漏檢測、修復制度,泄漏物料應當及時收集處理。

第三十六條【油氣回收】加油(氣)站、儲油(氣)庫和油(氣)罐車等揮發油氣的場所、設施必須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保證其正常使用,并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定期檢測。

第三節防治油煙、惡臭及其他大氣污染

第三十七條【餐飲項目日常管理】飲食服務業經營者必須采取措施防治油煙污染,排放的油煙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八條【新改擴餐飲項目審批】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飲食服務項目,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未設立配套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排氣筒出口應當距離居民住宅建筑不小于20米。

第三十九條【惡臭防治】產生惡臭氣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科學選址,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第四十條【禁止行為】本市禁止下列行為:

(一)露天焚燒秸稈。

(二)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三)露天焚燒樹葉、枯草、垃圾。

(四)在城鎮地區的公共場所露天燒烤。

(五)在人口集中地區未密閉或者未使用煙氣處理裝置加熱瀝青。

第四十一條【廢棄物焚燒管理】建設醫療廢物和其他廢棄物焚燒爐,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其大氣污染處理設施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焚燒爐的運行,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其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濃度和數量應當符合規定的標準。

第四十二條【噴灑農藥管理】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罰則】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罰則】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拒報、謊報大氣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罰則】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保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監測點位或者采樣平臺的;

(二)環保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污染物排放監測時,排污單位推諉、拒絕監測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進行自行監測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第四十六條【罰則】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保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

(三)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正常運行或者數據未正常傳輸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自動監測設備定期維護的;

(五)擅自改動或破壞自動在線監測設備軟件或硬件設置以改變監測結果的。

第四十七條【罰則】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不公布或者未按照規定公布污染物排放情況等環境信息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罰則】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關排污單位不執行市人民政府責令限產、停產、停工的強制性應急措施的,環保部門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不執行機動車停駛的應急措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罰則】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拒絕、阻撓環保部門或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必要資料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罰則】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于新增排放總量替代的削減項目未完成的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或運行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或運行,限期整改,處十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罰則】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屆滿后,繼續使用燃煤設施的,由部門責令拆除。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沒收所售煤炭,處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的工業鍋爐、窯爐、發電機組等設施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實施清潔能源改造的,由環保部門責令拆除。

第五十二條【罰則】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本市新建、改建、擴建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鍋爐設施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罰則】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飲食服務業未按規定使用清潔能源的,由城管執法行政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向個人銷售散煤和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煤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罰則】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在工業園區之外新建應當進入工業園區的工業項目,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責令關停。

第五十五條【罰則】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的,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罰則】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建立泄漏檢測、修復制度或者泄漏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罰則】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未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或者未正常使用的,由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加油(氣)站、儲油(氣)庫和油(氣)罐車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未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定期檢測的,由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每站(庫、車)處一萬元罰款。

第五十八條【罰則】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排放油煙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由城管執法行政管理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罰則】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變營業內容;拒不改正的,由城管執法行政管理部門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罰則】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仍不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環保部門報當地政府予以關閉、取締。

第六十一條【罰則】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由城管執法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救濟條款】責令停產、撤銷行政審批、吊銷許可證或者給予個人處五千元以上、單位五萬元以上罰款的,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三條【訴訟規定】因環境事件造成環境公益損害的,環保部門可以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因環境事件造成環境私益損害的,受害人可以以污染者為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第六十四條【按日計罰】違反本條例規定,經具有監督管理職權的部門處罰后,違法單位仍不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環保部門可以對該違法單位實施按日計罰。

第六十五條【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嚴重污染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行政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建設單位:建設單位也稱為業主單位或項目業主,指建設工程項目的投資主體或投資者,也是建設項目管理的主體。

(二)飲食服務項目:本條例所指范圍包括餐飲服務經營活動、食品現場加工零售活動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招待所的餐飲服務活動。

(三)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的車輛以及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標準規定應當控制的發動機,包括各種汽車、摩托車(含輕便摩托車)、低速載貨汽車、運輸用拖拉機等。

(四)主要大氣污染物,是指造成環境空氣質量超標,或對人體健康存在潛在風險的,排放分布廣泛的污染物。

(五)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第六十九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活動適用于《西安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第七十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適用《西安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七十一條西咸新區管理委員會根據本條例制定轄區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和方案。

第七十二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官方微信號:chinajn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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