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6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這部法律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明確,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法律還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記者 鄒偉、顧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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