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哈爾濱市政府了解到,新修訂后的《哈爾濱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將于6月1日起施行,再生水不得使用電鍍、化工、印染、冶金等行業排放的工業污水作為水源。
辦法同時規定,傳染病醫院、結核病醫院排放的污水和放射性廢水;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也不得作為再生水水源。除傳染病醫院、結核病醫院外的其他專科醫院或者綜合醫院污水作為再生水水源時,必須經過消毒處理,產出的再生水僅限用于獨立的系統,不得與人直接接觸。
再生水利用系統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再生水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進行處理,不得隨意排放、傾倒、堆砌,避免對環境產生二次污染。
再生水的供水系統和飲用水供水系統應當相互獨立,再生水設施和管線應當有明顯標識,再生水利用系統的出水口應當有防護措施,并標明“非飲用水”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再生水的用途。
再生水是指污水經過
凈化工藝處理后,達到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可以在生活、市政、工業、環境等范圍內使用的非飲用水。
免責聲明: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 綠色節能環保網 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站證實, 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 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