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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7-1-5 來源:北極星節能環保網

近日,北極星節能環保網從北京市政府獲悉,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具體內容如下:《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現將....
近日,北極星節能環保網從北京市政府獲悉,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4日

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精神,全面掌握土壤環境狀況,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環境質量,保障土壤環境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對北京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戰略定位,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為統領,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人居環境、農產品質量和飲用水水質安全為重點,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突出重點行業和污染物,實施分類別、分用途、分階段治理,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為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提供重要保障。

(二)防治目標

到2020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建設用地和農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再開發利用的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30年,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建設用地和農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再開發利用的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市農委、市環保局、市農業局、市園林綠化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和各區政府牽頭,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水務局、市科委、市安全監管局、市地勘局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防治任務

(一)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與監測

1.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詳查。以農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為重點,開展全市土壤污染狀況詳查。2017年3月底前,按照國家有關土壤污染詳查總體方案和技術規范,結合實際制定本市詳查方案。2018年底前,重點查明全市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調查與評估,掌握污染地塊分布及環境風險情況。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評估制度,每10年開展1次。(市環保局、市農委、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市地勘局牽頭,市農業局、市園林綠化局、市衛生計生委、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糧食局、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健全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統籌建設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2017年底前,配合完成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設置,基本形成土壤環境監測能力。2018年底前,在全市范圍內設置市控監測點位,基本建成覆蓋城市建設用地、農用地、區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的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2020年底前,全面建成覆蓋全市各用地類型的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全面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農業、地勘、園林綠化等部門結合各自職責,建立健全專業土壤監測網絡,組織開展相關行業用地土壤環境監測。各區可根據工作需要,補充設置區控監測點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監測項目,提高監測頻次。(市環保局、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市農委牽頭,市農業局、市地勘局、市園林綠化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3.建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建立土壤環境數據信息共享機制,逐步整合集成環保、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農業、水務、地勘等部門掌握的土壤環境質量、土地利用類型及分布、農藥化肥施用量、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布、土壤地質環境等相關數據。2018年底前,建立全市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構建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充分發揮土壤環境大數據在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農業生產、水資源保護中的作用。(市環保局、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市農委、市水務局、市地勘局牽頭,市農業局、市園林綠化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衛生計生委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4.公布土壤環境狀況信息。根據土壤環境調查和監測結果,定期公布土壤環境狀況信息。(市環保局牽頭,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市農委、市農業局、市園林綠化局、市水務局、市地勘局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強土壤污染源頭管控

5.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新建、擴建排放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或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進行土壤環境本底調查和監測,增加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市環保局牽頭,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6.強化空間布局管控。加強城鄉規劃和建設項目布局的論證和審批管理,嚴禁在居民區、學校、醫療養老機構和區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等周邊新建化工、制藥等存在土壤環境污染風險的工業企業。結合非首都功能疏解,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存量企業。引導工業企業向工業園區集聚。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合理確定畜禽養殖布局和規模。(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市農委、市農業局牽頭,市環保局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7.嚴格保護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安全。建立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監測預警機制。2017年底前,制定區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監測方案并組織實施,適時開展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狀況及變化趨勢評估。監測發現土壤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飲用水質量時,市水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及區政府應及時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并依據評估結果立即采取防控措施,確保飲用水安全。(市環保局、市水務局牽頭,市財政局、市衛生計生委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加強飲用水水源地農業污染防治。2017年底前,組織制定區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農業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進一步優化水源地農業種植結構,加強農業投入品質量監管,減少農藥化肥施用量,防止土壤環境污染。(市農委牽頭,市農業局、市環保局、市水務局等相關部門和相關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8.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組織開展未利用地調查,摸清全市未利用地面積、分布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嚴格控制未利用地開發利用,原則上作為生態涵養用地。未利用地確需開發為農用地的,相關區政府應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與評估,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開發利用;可以開發利用的,應采取防治措施。加強對未利用地的巡查和保護,防止礦山資源開采等活動造成土壤污染。(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牽頭,市環保局、市農委、市農業局、市園林綠化局、市水務局等相關部門和相關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依法嚴查向沙荒地、灘涂、沼澤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城管執法局牽頭,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等相關部門和相關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9.嚴控工礦污染。2017年底前,根據工礦企業分布和污染物排放情況,確定并公布本市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并實行動態更新。列入名單的企業應制定用地土壤環境監測方案,設置監測點位,并自2018年起,每年開展土壤環境狀況監測,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同時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情況。各區環保部門每兩年對重點監管企業和工業園區周邊開展至少1次土壤環境監測,監測結果及時報送市環保局,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環保局和各區政府牽頭,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市安全監管局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加強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監管。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藥、汽車制造、交通運輸設備制造等行業企業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應按國家有關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技術規定,制定殘留化學品、物料等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報所在區經濟信息化、環保、安全監管部門備案,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各區政府牽頭,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環保局、市安全監管局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落實國家鼓勵的有毒有害原料(產品)替代品目錄。加強電器電子、汽車等工業產品中有害物質使用的控制。(市經濟信息化委牽頭,市安全監管局、市質監局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嚴格尾礦庫環境風險管控。2017年底前,全面排查整治歷史遺留尾礦庫,加強維護和管理,確保環境安全。金礦尾礦庫管理單位(企業滅失或不明確的,由區政府負責)每年開展1次環境風險評估,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儲備應急物資,嚴格管控環境風險。(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市安全監管局和相關區政府牽頭,市環保局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0.控制農業污染。科學施用農藥化肥。全面禁止施用列入國家名錄的高毒、高殘留農藥,推行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和綠色防控,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精準高效植保機械。全面推廣科學施肥技術,引導農民施用配方肥、緩釋肥、有機肥,加快實現水肥一體化利用。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19年,全市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以上,生態涵養發展區全部施用環境友好型農藥,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到2020年,全市農藥利用率提高到45%以上,化學農藥施用量減少15%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物化落地率提高到98%以上,化肥施用量降低20%以上。(市農委牽頭,市農業局、市供銷合作總社等相關部門、單位和相關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加強農藥包裝、農膜等農業廢棄物回收處理。自2017年起,在大興、通州、順義等蔬菜生產重點區開展試點并逐步推廣。(市農委牽頭,市農業局、市園林綠化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市供銷合作總社等相關部門、單位和相關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全市禁止新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育種、科研用途除外)。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2020年底前,禁養區外保留的畜禽養殖場要實施雨污分流,并全部配備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嚴格規范獸藥、飼料添加劑生產和使用,防止過量使用,促進源頭減量。(市農委牽頭,市農業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水務局等相關部門和相關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加強灌溉水水質管理。禁止污水灌溉。嚴格管理再生水灌溉,建立再生水灌溉水質、土壤土質、農產品質量協同監測與評價機制。組織開展歷史污灌區農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對因歷史上曾使用污水灌溉或長期使用再生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及時調整種植結構。(市農委、市水務局牽頭,市農業局、市園林綠化局、市糧食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環保局等相關部門和相關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1.減少生活垃圾污染。全面實施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置。2017年底前,區級及以上垃圾填埋場全部完成防滲處理工程和垃圾滲濾液處理能力建設,確保滲濾液達標排放;全面整治非正規垃圾填埋場。(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實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落實以獎促治政策,全面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到2020年,在2015年基礎上再完成700個建制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市農委牽頭,市水務局、市環保局、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和相關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防止污泥污染土壤。推進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取締非法污泥堆放點。新建高碑店、小紅門、槐房等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工程,提升污泥規范處理處置能力。開展將處理達標后的城鎮生活污泥用于園林綠化的試點,并定期進行土壤環境監測與評價。(市水務局、市園林綠化局牽頭,市環保局等相關部門和相關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2.強化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全面排查煤矸石、粉煤灰、脫硫石膏等大宗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所,對可能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制定整治方案并組織實施。(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環保局、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牽頭,相關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加強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防控。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移、利用及處置行為實施全過程監管。危險廢物集中利用、處置企業每5年要對廠區及周邊土壤污染狀況進行評估,并采取相應風險防控或治理修復措施。評估結果和防治措施及時報市、區環保部門。(市環保局牽頭,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市教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市安全監管局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3.深化重金屬污染防治。按照減量置換原則,嚴格限制新建、擴建涉重金屬項目。落實《北京市工業污染行業、生產工藝調整退出及設備淘汰目錄》,淘汰退出電鍍等重金屬污染行業和工藝。明確本市重點監管的重金屬排放企業名單,列入名單的企業每兩年開展1次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并強化重金屬污染全過程控制。全市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排放量下降比例達到國家要求。(市經濟信息化委牽頭,市環保局、市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4.穩妥處置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防控突發環境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督促事件責任方及時處置殘留物及已污染土壤。事件責任方不能及時有效采取處置措施的,由所在區政府組織代行處置,并向事件責任方追繳處置費用。(市環保局牽頭,市安全監管局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強化建設用地環境風險管控

15.嚴格用地準入標準。土地開發利用應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牽頭,市環保局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6.建立關停企業污染地塊篩查工作機制。自2017年起,對關停企業原址用地,環保部門應根據其停產前原材料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等情況,組織開展污染篩查,建立疑似污染地塊檔案,作為地塊環境風險管控的重要依據。(市環保局、市經濟信息化委牽頭,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7.落實建設用地調查評估制度。自2017年起,對工業企業用地和加油站、汽車修理等服務業用地,擬收回土地使用權或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公園、城市綠地和游樂場等建設用地的,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明確污染物、污染范圍和程度;已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收儲部門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區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報市環保、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市環保局、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牽頭,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8.實施污染地塊清單管理。根據疑似污染地塊篩查及地塊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并動態更新。清單信息納入全市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作為土地規劃利用的重要依據。(市環保局、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牽頭,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9.強化污染地塊風險管控。不符合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污染地塊,可優先實施綠化并封閉管理,嚴格限制開發利用。確需開發利用的,須經治理修復后方可開工建設。暫不開發利用或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由所在區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必要的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土地使用權人或管理人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牽頭,市環保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0.落實監管責任。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嚴格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環保部門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活動的監管。建立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環保、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現聯動監管。(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市環保局牽頭,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安全

21.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以土壤環境調查結果為基礎,根據國家有關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指南,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三個類別。2018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報市政府審定,并定期更新。(市農委牽頭,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市農業局、市園林綠化局、市環保局等相關部門和相關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2.切實加大保護力度。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區傾斜。對轄區內優先保護類耕地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區,市農業部門會同環保部門進行預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農委、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市環保局牽頭,市農業局等相關部門和相關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3.著力推進安全利用。轄區內發現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的區,應按照國家有關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術指南,制定實施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強化農產品質量檢測,加強對農民、農民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全市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實現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復面積達到國家要求。(市農委和相關區政府牽頭,市農業局、市園林綠化局、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4.全面落實嚴格管控。轄區內發現重度污染耕地的區,要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落實有關措施。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得到全面嚴格管控。(市農委、市水務局和相關區政府牽頭,市農業局、市園林綠化局、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市環保局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5.實施受污染耕地綜合治理。加強受污染耕地治理,因地制宜采取外源污染隔離、灌溉水凈化、低積累品種篩選應用、水肥調控、土壤調理、替代種植等技術,逐步實現安全生產。特別是對重度污染耕地,積極開展耕地休耕輪作試點,加大對結構調整的政策扶持力度。(市農委牽頭,市農業局、市園林綠化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和相關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6.加強設施農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嚴格控制農藥施用量,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建立有機肥重金屬含量、施肥土壤重金屬污染、農產品質量協同監測與評價機制。加強生產食用農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應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市農委、市園林綠化局牽頭,市農業局、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等相關部門和相關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有序推進土壤污染治理修復

27.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修復規劃。以影響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結合城市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針對擬開發為居住、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公園、城市綠地和游樂場等建設用地,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修復規劃,2017年10月底前,報環境保護部備案。根據污染地塊規劃用途,有序推進原北京焦化廠、首鋼主廠區等重點區域治理修復。(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市環保局牽頭,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相關部門和相關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8.明確土壤污染治理修復責任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承擔治理修復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區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市環保局、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牽頭,市農委、市農業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9.防止土壤污染治理修復二次污染。土壤污染治理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應按規定進行處理處置,并達到國家和本市環保要求,防止對地塊及周邊環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修復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應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各區環保部門應對環保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治理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轉運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應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的區環保部門報告。修復后的土壤,可以綜合利用的,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市環保局牽頭,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30.確保土壤污染治理修復效果。治理修復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應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修復效果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環保部門應組織開展治理修復效果抽查,未達到修復目標要求的,責任單位應繼續開展修復工作。市環保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區進行督導檢查,并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評估辦法,對各區土壤污染治理修復成效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落實土壤污染治理修復終身責任制,并按照國家有關責任追究辦法實施責任追究。(市環保局牽頭,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31.完善法規標準。全面落實國家有關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市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法規,逐步建立健全本市土壤污染調查評估、風險管控及治理修復等標準體系。(市政府法制辦、市環保局牽頭,市質監局、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市農委、市農業局、市園林綠化局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32.健全監管機構。市、區環保部門應設置專業處(科)室負責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并充實土壤環境監管人員。自2017年起,各區應將土壤污染監管工作納入網格化城市管理平臺,將土壤污染監管職責落實到街道(鄉鎮)和社區(村),并明確監管責任人。(市編辦和各區政府牽頭,市環保局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33.嚴格監管執法。以土壤中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和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污染物為重點監控指標,以石油加工、化工、制藥、固體廢物集中處置等污染源單位和工業園區為重點監管對象,落實雙隨機抽查制度,采取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相結合等方式,切實加強土壤環境監管。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貯存或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掛牌督辦。(市環保局牽頭,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農委、市農業局、市園林綠化局、市安全監管局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34.加強區域協調聯動。配合國家建立跨區域土壤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探索建立京津冀地區受污染土壤治理修復資源共享機制。(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強能力建設

35.提高土壤環境監測能力。增加土壤環境監測人員編制和監測儀器設備。每年至少開展1次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建立土壤環境樣品庫和流轉中心。(市環保局、市地勘局、市編辦牽頭,市農委、市農業局、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36.提升土壤環境執法能力。改善基層土壤環境執法條件,配備土壤污染快速檢測等執法裝備。對全市環境執法人員每3年開展一輪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37.增強土壤環境污染應急能力。將突發土壤環境污染應急納入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體系。依托社會力量,建立專業應急處置隊伍,加強應急能力建設。(市環保局、市應急辦牽頭,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強化科技支撐

38.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科學研究。發揮首都智力資源優勢,開展土壤中各類污染物監測和評價方法、土壤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等科學研究。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類科研項目支持力度,促進國際合作研究與技術交流。推進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實驗室建設。(市科委、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市農委、市農業局、市地勘局、市水務局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39.開展技術研發與示范。推進土壤污染調查監測、風險管控、治理修復等關鍵技術研發與示范推廣。推進土壤污染防治工程技術中心建設。(市科委、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市農委、市農業局、市地勘局、市經濟信息化委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40.推動土壤治理修復產業發展。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加快培育覆蓋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完整產業鏈。(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農委、市農業局、市水務局、市科委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引導多元投入

41.加大財政投入。市、區兩級財政統籌用好現有各項相關資金,切實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的投入,重點支持土壤環境質量調查評估、監測網絡和信息平臺建設、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塊的風險防控和治理修復、涉重金屬生產工藝和設備技術改造及落后產能和工藝淘汰退出、歷史遺留尾礦庫治理和風險管控等。將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測土配方施肥等涉農資金,更多用于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環保局、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市農委、市農業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水務局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42.發揮市場作用。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購買土壤環境監測與評估服務力度,積極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修復。鼓勵社會資本探索創新商業模式,參與土壤污染治理修復。(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牽頭,市環保局、市農委、市農業局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強社會監督

43.開展宣傳教育。制定土壤環保宣傳教育工作方案。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正確解讀法律法規政策,切實增強公眾保護土壤環境的意識。(市委宣傳部、市環保局、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市農委牽頭,市農業局、市園林綠化局、市糧食局、市教委、市新聞出版廣電局、市網信辦、市科協等相關部門、單位和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44.引導公眾參與。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信函、電子郵件等途徑,對亂排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等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查證屬實的,可給予舉報人獎勵。市、區環保部門可根據需要聘請社會監督員,協助監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對土壤污染引發的社會熱點問題,及時開展調查評估,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市農委、市農業局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45.推動公益訴訟。支持依法對污染土壤等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協作機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相關案件辦理工作和檢察機關監督工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牽頭,市環保局、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市農委、市農業局、市園林綠化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市水務局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領導小組,負責組織研究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適當增加相關部門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各區政府應成立相應工作機構。(市環保局牽頭,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市農委、市編辦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強化責任落實

各區政府是組織實施本工作方案的主體,對轄區土壤環境質量負總責,應制定本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計劃,細化工作目標、重點任務、工程項目,并逐一落實到部門、街道(鄉鎮)和重點企業。各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于2017年3月底前報市政府備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計劃應向社會公布。各區政府于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情況報送市環保局。(各區政府牽頭,市環保局、市規劃和國 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市農委、市農業局、市園林綠化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政府督查室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市環保局負責統籌協調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農業、園林綠化、經濟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水務、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強行業監督管理,切實做好相關領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聯動,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進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有關部門于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情況報送市環保局;市環保局于次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情況報市政府。(市環保局、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市農委牽頭,市農業局、市園林綠化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水務局、市科委、市安全監管局、市地勘局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土地使用權人或管理人守土有責,發現違法排污行為和土壤污染現象,應及時采取措施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告。排污企業要加強土壤污染防治,造成土壤污染的,應承擔損害賠償、治理修復等責任。土壤污染評估、修復、監理、檢測企業逐步納入社會信用體系,依法依規開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復工作。(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市環保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國資委、市工商局牽頭,市農委、市農業局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嚴格考核問責

實行目標責任制,市政府與各區政府、市有關部門簽訂目標責任書,各區政府與重點企業簽訂目標責任書。各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及重點企業應按年度進行任務分解,抓好落實。(市環保局、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市農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績效辦牽頭,市農業局、市園林綠化局、市經濟信息化委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建立考評機制,將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等指標和土壤污染防治重點任務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分年度對各區政府、市有關部門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2020年對本工作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以及各區土壤污染防治轉移支付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市國資委將市屬國有企業落實本工作方案情況,納入對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內容。(市政府督查室、市環保局、市國資委、市政府績效辦牽頭,市委組織部、市審計局、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市農委、市農業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區,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約談有關負責人。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區或街道(鄉鎮),約談有關區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三)嚴格考核問責

實行目標責任制,市政府與各區政府、市有關部門簽訂目標責任書,各區政府與重點企業簽訂目標責任書。各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及重點企業應按年度進行任務分解,抓好落實。(市環保局、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市農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績效辦牽頭,市農業局、市園林綠化局、市經濟信息化委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建立考評機制,將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等指標和土壤污染防治重點任務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分年度對各區政府、市有關部門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2020年對本工作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以及各區土壤污染防治轉移支付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市國資委將市屬國有企業落實本工作方案情況,納入對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內容。(市政府督查室、市環保局、市國資委、市政府績效辦牽頭,市委組織部、市審計局、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市農委、市農業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區,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約談有關負責人。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區或街道(鄉鎮),約談有關區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予以誡勉、組織調整或處理、黨紀政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市監察局、市環保局牽頭,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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