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極星
節能環保網從廣東東莞市環保局獲悉,關于印發《東莞市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重點監管企業綜合整治工作指引》的通知已經下發,詳情如下:
關于印發《東莞市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重點監管企業綜合整治工作指引》的通知
東環辦函〔2016〕146號
各環保分局,環監分局、直屬各單位、市局各科(室):
為進一步改善我市大氣環境質量,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綜合整治工作部署,有效推進我市臭氧污染防控工作,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綜合整治的實施方案(2014-2017年)》(粵環〔2014〕130號)和《關于印發<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開展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重點監管企業綜合整治工作指引>的通知》(粵環函〔2016〕1054號)要求,市環保局組織制定了《東莞市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重點監管企業綜合整治工作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
2016年11月21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東莞市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重點監管企業綜合整治工作指引
為全面提升固定源VOCs排放綜合整治水平,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國家、省大氣污染防治相關要求,進一步規范VOCs排放重點監管企業綜合整治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工作對象及目標
(一)工作對象:列入《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揮發性有機物重點監管企業名錄(2016年版)的通知》(粵環函〔2016〕525號)的省級重點監管企業和VOCs年排放量10噸以上的市級重點監管企業都要按照要求開展綜合整治工作。
(二)工作目標:2017年6月底前各鎮街省級重點監管企業完成綜合整治方案的編制;2017年12月底前各鎮街省級重點監管企業總整治任務量完成率不低于60%;2018年12月底前各鎮街省級重點監管企業總整治任務量完成率100%。2018年12月底前各鎮街市級重點監管企業完成綜合整治方案的編制;2019年12月底前各鎮街市級重點監管企業總整治任務量完成率不低于60%;2020年12月底前各鎮街市級重點監管企業完成綜合整治工作。
二、工作內容
(一)制定整治方案
按照“一企一方案”的原則,各鎮街要組織轄區內的企業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全面梳理本企業生產現狀、VOCs排放情況、治理設施現狀和運行狀況等信息,制定本企業具有針對性VOCs綜合整治方案,綜合整治方案的編寫大綱詳見附件1。
(二)開展技術評估
為確保VOCs綜合整治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各鎮街要督促企業自行組織專家對VOCs整治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進行評估論證,企業開展評估論證時需有當地環保分局相關工作人員列席,評估后的VOCs綜合整治方案抄送當地環保分局,并報市環保局水氣科備案。評估專家組成員不少于3人,需包括環保治理、工藝流程和VOCs排放量計算等方面專家在內。
(三)實施專項整治
各鎮街要積極推進重點監管企業VOCs整治工作,督促企業從源頭上采取有效措施,盡量采用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提高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控制水平,選用合適的末端治理設施,確保VOCs收集率、處置率均滿足環境保護的需求。其中家具制造及制鞋行業企業按照《東莞市家具制造及制鞋行業VOCs污染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東環〔2016〕65號)提出的“淘汰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則開展整治,其余行業企業按照粵環〔2014〕130號文提出的“重點行業整治要點”開展整治。
(四)穩步推進VOCs在線監測
環監分局要穩步推進VOCs在線監測,納入重點監管企業名錄中的企業要逐步按照國家、省VOCs在線監測技術規范要求,分行業分階段推進末端處理裝置安裝VOCs在線監測設備。鼓勵企業從源頭上削減VOCs,對于全部采用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生產低揮發、無溶劑型的水性油墨、涂料等企業的末端處理不需安裝在線監測設備,按照有關核算方法核定其減排效果。
三、管理要求
(一)VOCs排放企業應建立VOCs環境管理臺賬并按年度更新,臺帳信息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企業生產情況、原輔材料使用臺賬、VOCs治理設施運行臺賬等。
(二)各鎮街和部門應根據企業VOCs綜合整治方案要求,對企業VOCs綜合整治方案實施情況進行核實,其中省級重點監管企業的核實由市環保局水氣科牽頭,總量科、環監分局、監測中心站、產業中心配合,市級重點監管企業的核實由各鎮街環保分局負責,有關核實工作要求參照附件2。
(三)各級環保部門應將VOCs排放企業納入日常環保監管范圍,加大執法監管力度,重點檢查企業源頭控制、工藝過程管理、末端治理設施運行情況、企業的環境管理臺賬等。逐步把VOCs排放納入排污申報、排污許可證和排污收費制度,通過制度完善加大對VOCs排放的監管力度,努力改善環境空氣質量。
(四)市環保局水氣科應會同總量科、環監分局、產業中心,根據污染源普查及固定污染源企業VOCs排放調查等結果對重點監管企業清單實施動態更新,同時要建立或完善市級重點監管企業名錄,并將VOCs年排放量10噸以上的企業逐步納入市級重點監管企業管理。
(五)各環保分局要加強整治信息報送工作,從2016年12月起,將重點監管企業VOCs綜合整治工作進展情況于每月5日前上報產業中心。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
東莞市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重點監管企業
綜合整治方案編寫大綱
一、企業基本情況
說明企業名稱、企業地址、所屬行業、聯系人信息(包括聯系人姓名、電話、傳真、郵寄地址、郵編和電子郵箱),具體可參見“廣東省固定污染源VOCs排放情況調查表”中的“表1企業基本信息表”。
二、生產現狀
說明企業的主要產品類型、生產能力及最近一年的產量,若不同的生產車間生產的產品或中間產品不同,應分別提供不同生產車間的產品產量。
說明企業生產車間、生產線和主要產品情況以及倉庫存放情況,包括危險品、原料和成品倉庫等。
三、工藝流程、產排污環節及現場情況
(一)工藝流程與產排污環節
說明企業的生產工藝流程和VOCs排放的主要環節,附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圖和VOCs排放節點。
根據生產工藝流程,分生產工段詳細描述主要原輔料及最近一年的用量、生產設備及其型號等。
涉及有機溶劑使用的行業應說明各工段有機溶劑(包括油漆、涂料)的種類和用量,具體參見“廣東省揮發性有機物(VOCs)調查信息表”。
有儲罐的企業應說明儲罐個數、儲罐類型(包括臥式、拱頂、內浮頂、外浮頂)、存儲的液體類型及其年存儲量,說明儲罐的維護保養情況,可附圖片說明。
化工企業應說明管道、
閥門、
泵、壓縮機、泄壓閥、連接口、開口管、采樣連接口等裝置密封點個數,描述密封點的維護保養情況(如有無破損等),是否開展檢漏維修(LDAR)等相關工作。有化工裝置的企業應說明化工裝置的開停工情況、排空方式、是否配備回收
凈化裝置等有關情況。排空過程有監測的企業應提供監測濃度。
化工企業有污水治理設施的應提供污水治理的方法、是否加蓋、敞開面積以及是否有廢氣治理等信息。
(二)現場情況
說明企業生產線的管理水平、生產裝置和生產車間的密閉狀態以及生產線排口的廢氣收集情況,并附生產車間現場照片。
四、VOCs綜合整治及排放情況
說明企業各車間排放口數量、企業各車間排放口規范化編號高度以及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種類等情況,說明各車間排放口的治理設施情況,包括治理技術、治理的污染物種類、治理設施的維護保養情況。說明凈化裝置出風管直徑、風機額定風量。有常規監測的企業應提供排口的常規監測數據,說明企業VOCs排放的環評預測排放值和常規監測數據的對照、環評批復要求、超達標情況及VOCs收集率、處置率。綜合整治方案附治理工藝流程圖和排污點位平面布設圖,
注:活性炭吸附裝置應提供活性炭更換頻次和處置方式等、燃燒法VOCs治理裝置應提供燃料、燃燒溫度等燃燒條件。
五、擬實施的VOCs綜合整治方案
(一)源頭控制方案
1.低揮發性原料調整
表面涂裝行業鼓勵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涂料等,限制使用溶劑型涂料;
涂料、油墨和粘膠劑生產行業鼓勵擴大低溶劑含量、低毒、低揮發性涂料的生產規模;
包裝印刷行業醇性(無苯、無酮)油墨和水性油墨替代溶劑型油墨,印制鐵罐使用含固體份高的UV涂料。
2.工藝調整
鼓勵企業中VOCs排放量貢獻大的生產環節向相對清潔的產業轉移,逐步淘汰VOCs排放量大的生產環節;
表面涂裝行業推廣采用靜電噴涂、高流量低壓噴槍等涂裝效率較高的涂裝工藝;
涂料、油墨和粘膠劑生產行業加大生產裝置和生產過程的密閉率,研磨、調漆等生產裝置邊緣的密閉率要求≥90%,鼓勵采用密閉化一體化的生產技術;
包裝印刷行業推廣采用無溶劑復合工藝替代干式復合工藝。
(二)末端治理方案
對企業各生產車間和工藝環節的VOCs綜合整治情況進行梳理,對無治理設施的車間和環節,制定并落實綜合整治的技術方案;
對已有治理設施但不符合《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的實施方案(2014-2017年)》以及國家、省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技術規范及治理技術指南等要求的,應制定并落實技改方案;
對已有治理設施且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的,應加強排放監管,并按要求建立企業VOCs環境管理信息臺賬。
(三)日常監管方案
1.建立企業VOCs管理臺帳
建立各企業VOCs相關信息管理臺賬并按年度更新,臺帳編制參考廣東省固定污染源VOCs排放情況調查表,建立VOCs治理設施的運行臺帳,如:活性炭吸附裝置應提供活性炭更換頻次和處置方式等、燃燒法VOCs治理裝置應提供燃料、燃燒溫度等燃燒條件。
2.提出企業VOCs排放自查方案
各企業應提出VOCs排放環節和治理設施的自查方案。有機化工行業應加強冷卻塔、閥門、法蘭、泵和壓縮機密封、泄壓設備等設備的檢修和維護,建立快速泄漏修復技術(LDAR),并制定泄漏檢修計劃。
3.選用水溶劑或者藥劑吸收預處理、UV光解法或者光催化的技術等產生的二次污染物的處理處置納入綜合整治方案。
東莞市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重點監管企業
綜合整治完成情況核實工作要求
一、工作對象與形式
(一)省級重點監管企業:重點監管企業整治方案實施情況的核實以市環保局為主,對完成VOCs整治的企業逐一進行現場和資料審核,省環保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抽查和抽測。
(二)市級重點監管企業:市級重點監管企業整治方案實施情況的核實以各鎮街環保分局為主,對完成VOCs整治的企業逐一進行現場和資料審核,市環保局組織抽查和抽測。
二、工作內容與要求
通過資料核實與現場核實、現場抽測相結合的方式,對企業VOCs整治方案實施情況進行核實,見表1。
表1企業VOCs綜合整治實施情況核實工作內容
三、企業核實要求
(一)源頭控制和過程管理
源頭控制:水性涂料、粉末涂料、高固體分涂料、無溶劑涂料、輻射固化涂料(UV涂料)等綠色涂料、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使用情況,占比情況。綠色農藥劑型替代情況。水基型、熱熔型、無溶劑型、紫外光固化型、高固含量型及生物降解型等膠黏劑替代情況。底(無)VOCs的非吸收性基材的水性油墨、單一溶劑型凹印油墨、輻射固化油墨替代情況。
過程管理:工藝技術改造和企業日常監督管理情況,VOCs污染設施運行情況。
(二)LDAR項目
現場核實:核實企業是否按照《廣東省泄漏檢測與維修制度(LDAR)實施的技術要求》開展LDAR項目建立和檢測維修工作,并按照《廣東省“泄漏檢測與維修”(LDAR)實施審核技術規范》(以下簡稱《審核技術規范》),對LDAR項目的組件現場標識及描述規范性、LDAR信息管理規范性、組件檢測規范性、組件維修規范性進行核實。企業應申報符合《審核技術規范》的LDAR組件基礎信息、檢測過程信息、檢測濃度信息、QA和QC記錄信息等。
現場抽測:對實施LDAR項目的部分重點企業進行抽測,抽測重點為使用揮發性有機物高含量物料裝置或區域中的泵、壓縮機、PRVs等易泄漏密封點,抽測密封點數量要求見表2。原則上每個LDAR項目抽取3%~10%的密封點進行現場檢測。現場抽測密封點數要求見表2。
表2LDAR現場抽測密封點數要求
(三)末端治理項目
現場核實:VOCs密閉和捕集措施;設備、裝置、材料、儀表等型號規格;末端治理流程與運行狀態;運行記錄、維護保養制度和記錄等。
現場抽測:根據現場核實情況,對實施末端治理項目的部分重點企業進行抽測,企業抽測率不低于實施末端治理項目企業總數的10%。現場抽測內容包括總VOCs(非甲烷總烴)去除效率、廢氣處理規模及污染物排放情況。
(四)VOCs在線監測項目
現場核實:設備運行是否連續穩定、數據是否真實有效,日常巡檢和校準是否規范,臺賬記錄是否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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