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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更好地實施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近日財政部會同商務部、中宣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聯合印發了《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就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范圍及標準、申請流程、補貼資金審核、監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具體規定。
《辦法》規定,在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間,報廢使用不到8年的老舊微型載貨車、老舊中型出租載客車,使用不到12年的老舊中、輕型載貨車、出租車以外的老舊中型載客車以及提前報廢的“黃標車”(污染物排放達不到國Ⅰ標準的汽油車和達不到國Ⅲ標準的柴油車),并換購新車的,根據報廢車型可享受3000-6000元不等的補貼。
根據《辦法》要求,各市(州)和有條件的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環保部門設立汽車以舊換新聯合服務窗口,并通過信息管理系統辦理補貼資金申請,以確保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及時、便利、安全發放。符合有關條件的車主可以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間,到報廢車輛車籍所在地聯合服務窗口申請補貼資金,經商務、財政、環保部門審查合格后,由財政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發放到車主指定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