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建王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聯系人;電話;13715628632,15016122754,地址;中山市火炬開發區中山港,傳真;0760---5218326郵箱;kf@cnjianwang.com網址;www:cnjianwang.com.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建筑防水工程管理,確保防水工程質量,根據建設部和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計、施工的建筑防水工程,均須按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凡在本市或外埠生產的建筑防水材料,必須經北京市建筑材料行業管理辦公室統一組織使用認證,核發使用認證合格證書,未經認證或認證不合格的,不準使用。
第四條 凡由國外進口的防水材料,必須有該產品的質量標準和使用說明,并經市建材質量檢測部門檢測鑒定,并選定工程在一定范圍試用。試用前,建設、設計、施工單位應與產品生產或經銷單位簽訂協議,并報市建委備案。
第五條 凡屬尚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使用認證技術指標的防水材料新產品,應先經過產品試驗、檢測和組織評審,由市建委審批后,在指定的工程中試用。未經鑒定的新產品,不準用于建筑防水工程。
第六條 因工程特殊需要,指定防水材料某項技術指標低于規定指標(即該項指標為不合格)的產品。必須由使用單位在訂貨前憑與設計單位的洽商文件,與生產單位簽訂協議書。
第七條 設計單位進行防水工程設計,必須符合國家和市有關規范、規程、標準圖集及有關規定。特殊部位的防水,必須進行專門設計,并附有詳細節點大樣和說明。設計人員選用和推薦的防水材料,應注明該產品的性能和技術指標,但不準指定生產廠家。
第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有相應的專業的防水隊伍,管理人員相對穩定。專業防水施工隊伍的技術人員、班(組)長和帶領實際操作的骨干人員,必須通過市建委組織的統一培訓,并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其它防水施工操作人員,應由企業組織培訓,持證上崗。
第九條 專業防水施工企業(含防水材料生產廠的防水施工隊伍),必須經市建委進行資質審查,并取得《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不準無證從事防水工程施工。
第十條 防水材料實行采購責任制。采購單位和采購人員對采購的防水材料質量負責,不準采購無認證合格證書的防水材料。
第十一條 防水材料進入現場必須進行檢查驗收和妥善保管,并按規定進行抽樣復試,復試不合格,不得使用。在使用過程中發現產品質量問題,隨時復試。對進場產品的嚴重質量問題,及時向市建材行業管理辦公室或市建材質量監督機構舉報。
第十二條 專業防水施工隊伍在施工前,應按照工程特點及防水工程要求,制定防水工程施工方案和保證施工質量的措施,并經總承包、建設監理和設計單位審查后,方可組織施工。在施工中應嚴格執行工藝操作規程,并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蓄水(淋水)試驗,建立健全技術資料。
第十三條 建設監理單位應對防水工程質量嚴格按有關規定實行監理,審核專業防水施工隊伍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和專業施工人員的崗位合格證。審查所用防水材料的使用認證合格證和有關檢測資料。并按有關規定檢查驗收。
第十四條 各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加強對防水工程質量的監督抽查,審查專業防水施工隊伍的資質和質量保證體系,抽查防水材料使用認證合格證書及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施工質量,并嚴格按有關規定核定工程竣工的防水工程質量。對違反本辦法和有關規定者,嚴肅查處。
第十五條 工程竣工驗收后,施工單位應按保修合同在規定的保修期內對防水工程實行保修,經費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六條 建設開發單位和房產管理單位對已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工程,應加強日常維修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并妥善保存工程技術檔案資料。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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