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在北京召開的2009環境資源立法與可持續發展國際論壇上,來自各國的立法者和國際組織代表通過廣泛交流和深入研討,達成《立法行動促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論壇共識》。
在這份共識中,與會代表們充分肯定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已成為人類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應對氣候變化和創造更多就業機會是立法行動促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重大機遇和挑戰。
共識認為,氣候變化既是環境問題,更是發展問題。在應對氣候變化過程中,必須確保發展中國家發展經濟、消除貧困的優先需求。發達國家一方面應大幅度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另一方面應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有關規定,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轉讓支持。發展中國家應根據本國國情,在發達國家資金和技術支持下,采取積極的適應和減緩氣候變化的措施,為應對氣候變化作出應有的貢獻。
共識呼吁,作為承擔立法工作和監督政府采取切實行動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各國立法者,應保證本國政府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的框架下,堅持“巴厘路線圖”授權,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堅持可持續發展,堅持減緩、適應、技術轉讓和資金支持同舉并重,在即將舉行的哥本哈根會議上達成積極成果。
共識還認為,各國立法者應當努力推進本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相關立法,發展綠色經濟,通過立法行動積極促進國際間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合作與技術轉讓,為解決能源危機,有效應對氣候變化,促進各國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作出貢獻。
2009環境資源立法與可持續發展國際論壇為期2天,來自中國、澳大利亞、意大利、丹麥、德國、日本、韓國、英國等的立法者和國際組織代表就立法促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應對氣候變化等議題作了討論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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