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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經國務院正式批準實施, 2004年開始,國家環保局在326座城市規劃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中心,并發行國債來支持該行業的規范發展。經過幾年的籌備與推進,《規劃》實施的進展如何呢?
近日,在由清華大學、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固體廢物分會、亞太地區斯德哥爾摩公約能力建設與技術轉讓中心主辦的“第五屆固體廢物管理與技術國際會議”上,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負責人向與會者詳細介紹了我國危險廢物處理設施的建設與運營現狀,并對其中存在的問題和相關建議做了詳細闡述。
危險廢物處理設施建設與運營現狀
1.《規劃》項目建設原則與任務
《規劃》項目的建設原則為集中處置、合理布局;危廢和醫廢處置設施統籌規劃和建設;采用先進實用、成熟可靠技術;功能齊全,綜合配套;提高裝備制造水平,積極推進產業化;先行試點,穩步推開原則。
國家規劃了31個省級危險廢物集中處置項目,26個區域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項目,277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項目。
2.集中處置設施建設任務完成情況
截止2010年底,全國危廢集中處置設施投運項目共94個,危廢7個,醫廢87;基本建成項目144個,危廢15個,醫廢128個;在建項目49個,危廢17個,醫廢32個;初步設計項目共37個,危廢9個,醫廢28個;仍處在前期的項目共10個,危廢8個,醫廢2個。
3.項目進展比例
進展階段 危廢設施 醫廢設施
投運 12% 31%
基本建成 26% 46%
在建 32% 12%
初步設計 16% 10%
前期 14% 1%
4.國債資金下達情況
240個集中處置項目下達國債投資計劃41.72億元(部分項目隨建設進度后續下達國債資金未包括在內);38個危險廢物集中處置項目28.05億元,202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項目13.67億元。
5.形成能力(投運和基本建成)
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能力比2003年增加3.2倍,其中焚燒32.39萬噸,物化15.1萬噸,綜合利用5.37萬噸,安全填埋45.5萬噸,醫療廢物處置能力比2003年增加10倍。
6.技術標準體系日趨完善
從2004年開始至今,先后頒布21項技術標準,涵蓋了焚燒、安全填埋、非焚燒等各種不同的處理技術,不斷規范項目建設、運行,從無到有基本建立了危險廢物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技術、標準體系。
7.全過程環境管理體系不斷健全
8.產業化政策不斷落實
廣東、江蘇、湖北、河南、寧夏等省(區)出臺了升級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
危險廢物處置收費制度已經建立,依據國家發改委五部委頒布的通知要求,絕大多數地級城市制定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收費標準。
9.先進適宜技術得到廣泛應用
成熟技術得到廣泛應用:回轉窯、熱解焚燒、高溫蒸汽滅菌處理等成為主流應用技術,采用半干法尾氣凈化或干濕聯用,嚴格控制二噁英排放和二次污染。
結合BAT/BEP技術示范強化處置技術水平:履行斯德哥爾摩,開展BAT/BEP處置技術示范,采取更嚴格的二噁英排放標準。
10.產業化力量不斷壯大
從業人數,目前保守估計5000人,設施全部建成后達到20000人;
業主單位:來自環保、城建、衛生、國企以及專業運營商(北京金隅、北京北控、中國環境保護公司、杭州大地、威立雅環境服務。。。。。。)
另外,設計、管理、咨詢隊伍建設及人才隊伍建設也有較大進展。國家在沈陽、天津、福建、重慶四大工程技術研發中心,研發能力得到較大提升。
11.不斷強化經營許可證管理
“十一五”期間,全國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能力大幅提高,截止到2009年底,全國共有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1251家,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達到1883.3噸/年。
納入持環保部門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數量呈大幅上升趨勢,從2006年的290萬噸上升到2009年的700多萬噸。
12.近期環保部主要舉措
近期,環保部公布了《加快規劃實施的意見》:通報、區域限批、掛牌督辦、完成時間紅線。另,《加強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環境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將嚴格許可證審查、加強監督性監測、關停不達標設施納入評優考核指標。
存在的主要問題
1. 設施建設進度緩慢
62%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尚未建成,其中8個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尚處于前期階段;23%的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尚未建成,其中2個醫療廢物處置設施處于前期階段。
2. 技術水平總體不高
處置設施對廢物適應能力,配伍能力,自控能力,穩定運行能力、節能降耗能力有待提高;醫療廢物處置技術水平受制于少數廠家設備水平的總體局面沒有顯著改善。
3. 業主單位能力層次不齊
部分業主單位無力組織實施項目建設,中途退出項目,對項目建設帶來較大影響。
4. 工程研發力量薄弱,產業總體水平較低
工程技術中心尚未建成,未實質性發揮作用;企業研發力量弱。
5. 收費政策不落實,優惠政策不明確
繳費意識欠缺,收費難,保障措施不到位,影響企業持續發展;所得稅、營業稅、過路過橋費的減免。
6. 監管力度不足
廢物非法轉移、倒賣、流失、簡易處置仍然存在,導致環境污染;廢物收集難,嚴重制約設施運行;企業內部處置設施處于監管真空地帶。
7. 行業內惡性競爭
廢物回收利用局面較為混亂,影響集中設施正常運行;廢物來源不正當競爭。
有關建議
1. 切實加快設施建設進程,夯實基礎能力
對建設進展嚴重緩慢的項目進行掛牌督辦,盡快形成危險廢物安全處置能力;大力加強能力建設,盡快完成國家和省級固廢管理中心的標準化建設,切實解決人員編制和經費問題;加快工程研發中心建設進程,加快面向處置企業實際需求的研發成果的形成和轉化。
2. 防控結合,降低危險廢物環境風險
對企業自行建設和管理的處置設施開展風險評估、環境影響后評估;開展監測評估工作,淘汰一批簡易落后、改造后達標無望的利用處置設施;依法堅決淘汰一批簡易落實處置設施;逐步妥善利用處置歷史堆存危險廢物,推進饹馇等歷史堆存和遺留的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確保新增饹馇當年全部無害化利用處置;處置企業納入國家二噁英監督性檢測范圍。
3. 加大企業自有設施、綜合利用設施監管力度,創新監管手段
企業主體責任-企業環境監督員——環境信息強制披露——全民行動體系建設;危險廢物產生量評價制度——控制危險廢物填埋處置數量;加強危險廢物管理考核,把危險廢物產生、利用和處置單位納入重點環境監管范圍、嚴格落實危險廢物各項環境管理制度、促進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規范化管理
4. 加強設施的網絡化和功能分工、優化,穩妥推進新建設施
鼓勵危險廢物處置專業化分工;打破行政區劃限制,進一步優化各集中處置設施服務網絡,固廢跨區域統籌處理,最大程度發揮設施效能,確保現有建設設施能夠充分運行;控制“十二五”期間新增區域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布局,對確需新增的,應通過嚴格的論證和分析,對服務范圍重新合理劃分,確保現有建設設施能夠充分運行的情況下,可以適當增加。
5. 制定有利于行業發展的財稅政策,納入環境服務業體系建設,大力推進和維持
協調物價部門已發開展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繳費監督檢查工作,解決醫療廢物處置收費納入醫療服務成本以及費用分擔問題;爭取危險廢物綜合利用企業享受國家資源回收利用企業的關稅費優惠政策;應積極協調發改、物價等部門,建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收費管理辦法,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及時核定、更新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建立處置設施快速折舊制度;必要時考慮采用地方財政補貼手段對集中處置設施予以支持,創造有利于行業發展的政策環境,發揮設施環境績效。
6. 納入“十二五”環境服務業發展,加大技術研發、人才培養,扶持龍頭企業做大做強,總結推廣運行經驗。
鼓勵、引導處置企業和研發隊伍加強產學研結合和成果轉化;建立國家危險廢物處置和人才培育基地;有計劃、有重點的培育國家高水平的危險廢物處置和管理人才;推行重點崗位職業資格認證;鼓勵成立危險廢物處置行業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