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3日公告,智光電氣控股子公司廣州智光
節能有限公司(簡稱“智光節能”)于2016年8月1日與山西漳電大唐塔山發電有限公司(簡稱“塔山發電公司”)就上述項目簽署了《塔山發電公司電動給水
泵變頻改造項目合同能源管理(EMC)合同》,乙方通過大型火電機組的液耦調速電動給水泵的變頻改造技術,對甲方機組的兩臺電動給水泵進行變頻改造,節省廠用電,降低煤耗。公告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本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合同簽署概況
廣州智光電氣(20.000,0.15,0.76%)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控股子公司廣州智光節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光節能"或"乙方")中標山西漳澤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塔山發電公司2×600MW機組電動給水泵節能改造合同能源(節能服務)管理項目",是公司及智光節能繼實現國產超大功率高壓變頻器在300MW火電機組電動給水泵組上成功應用并廣泛推廣之后的又一重大突破,具體內容詳見2016年2月18日刊登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的《關于控股子公司智光節能600MW發電機組電動給水泵節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標的公告》。
2016年8月1日,智光節能與山西漳電大唐塔山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塔山發電公司"或"甲方")就上述項目簽署了《塔山發電公司電動給水泵變頻改造項目合同能源管理(EMC)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具體情況為:
1、合同名稱:山西漳電大唐塔山發電有限公司電動給水泵變頻改造項目合同能源管理(EMC)合同
2、合同類型:合同能源管理,是指由節能服務商全額投資建設節能改造設備以向客戶提供節能改造服務,節能服務商通過分享節能效益來收回節能改造投資并獲得合理利潤的合同模式。
3、合同標的:變頻改造專項節能服務。
4、生效條件:本合同自雙方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5、履行期限:本項目節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為項目性能驗收合格次日,項目效益分享期為12年。
6、合同的風險及不確定性
(1)本合同為節能服務合同,存在合同履行期限較長、公司前期投入資金、實際節能效益受實際節電量、能源價格波動等影響,實際節能效益與預期計算結果有差異等風險。
(2)本合同可能因不可抗力或者雙方中一方的生產經營出現重大變化等因素而提前終止,智光節能由此無法享有預計的節能收益。
二、交易對手方介紹
1、基本情況
名稱:山西漳電大唐塔山發電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大同市南郊區塔山工業園區
注冊資本:41,000萬元
成立時間:2006年10月10日
法定代表人:張玉厚
主營業務及企業介紹:電力生產(憑有效許可證經營);電力技術咨詢服務、服務及綜合利用(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山西漳電大唐塔山發電有限公司為漳澤電力旗下的子公司,是一座2×600MW亞臨界直接空冷燃煤坑口電廠,是國家實施"西電東送"戰略,優化資源配置的重大工程,也是山西省"十一五"重點項目。
2、甲方與公司及乙方不存在關聯關系。
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甲方與公司或乙方未發生過交易。
4、履約能力分析
山西漳電大唐塔山發電有限公司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支付能力,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內容
1、項目內容
乙方通過大型火電機組的液耦調速電動給水泵的變頻改造技術,對甲方機組的兩臺電動給水泵進行變頻改造,節省廠用電,降低煤耗。
2、投資與收益
(1)乙方投資承擔本項目的整體解決方案,包括技術咨詢、設計方案、施工方案和運營、維護方案,并出資提供相關產品和工程總包。
(2)節能收益:在節能效益分享期內,分階段按照合同約定的節能效益(節電量×基準電價)比例獲取節能收益。
(3)本項目節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為項目性能驗收合格次日,效益分享期為12年(即144個月)。
根據智光節能的初步測算,分享期內,智光節能從本項目分享的總節能收入約為5,700萬元,但該項目分享周期較長,項目收益會隨實際節電量、能源價格波動等因素影響,實際節能收入與預期結果會存在差異。
3、節能收益結算
按期支付,每個結算周期為3個月,自效益分享期起始日起,至3個月后的同一日為一個結算周期。乙方根據雙方確認的金額,向甲方出具相應的符合國家規定的節能服務發票。甲方應在收到發票后30個日歷日內予以支付。
4、項目實施
本項目的建設期為90個日歷日(含調試期),建設期起始日期由甲乙雙方共同確定,直至項目驗收通過之日,其中土建45個日歷日(不停機);合同生效后60個日歷日項目所需主要設備到達現場;機務及電氣、熱控設備安裝及邏輯組態、系統的調試等共計45個日歷日。
5、違約責任
(1)在本合同生效開工后至驗收期間,如果甲方解除本合同,則應按乙方就項目設備投入、代理費、因本合同解除所受損失、項目相關人員支出、差旅費、咨詢費、技術服務費、運費、安裝調試費等向乙方進行賠償且還須向乙方支付人民幣50萬元的違約金等。
(2)節能效益分享期內,如果甲方未按期向乙方支付應分享的節能效益款項,在接到乙方的書面通知后7日內仍未支付,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按所欠到期款項的每日千分之五計算。
(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項目方案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項目的建設,除非該等延誤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過錯造成,則乙方應當按照每日2500元接受甲方考核;如因乙方延誤影響甲方按照調度令接帶負荷,除接受甲方考核外,還應承擔因此給甲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因乙方的設備故障等原因,造成甲方發生非計劃停運者,乙方應承擔因此給甲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具體考核標準詳見技術協議4.1條。
(5)機組啟動過程,因乙方的設備故障等原因,造成甲方延期并網者,乙方應承擔因此給甲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6)經雙方確認,如實際節能量低于乙方承諾的節能量10%,則視為乙方違約,由雙方參考技術協議4.6條協商解決。
(7)如果由于乙方責任,導致甲方被電網公司考核,乙方應根據甲方實際被考核金額賠償。
四、合同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1、公司和智光節能從資金、人員、技術等方面進行了充分的準備,該項目所采用的變頻改造技術有成功應用案例,采用的EMC為公司成熟的商業模式,智光節能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
2、本合同在節能效益分享期12年內測算預計分享的總節能收入占公司2015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的比例為4.36%;本項目預計在2016年第四季度進入節能分享期,對公司本年度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將產生一定的影響,但不構成重大影響;在余下執行期限內,將對公司的營業收入、凈利潤有積極的影響。
3、合同的履行不影響公司業務的獨立性,公司主要業務不因履行合同而對合同的客戶方形成依賴。
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謹慎決策。
特此公告。
廣州智光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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