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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
隨著通信行業節能減排進一步推進,各大運營商每年都會投入巨資進行節能改造,一般按照計劃-采購-招標-付款-工程安裝-驗收等采購模式來完成,該常規模式適用于短平快的小規模節能改造項目,效果明顯。但對于規模大、周期長、風險大的節能改造項目就會存在如下問題:
(1)節能產品質量保障問題。節能產品運行一段時間后(或過了維保期),設備的節能效率急劇下降或設備故障,運營商將面臨著設備替換的風險,造成設備二次投資。
(2)效益評估問題。每年節能資金投入巨大,效益無法量化評估(直接效益不顯著),管理層就會對節能減排工作產生質疑,影響到后期的持續投入。
(3)缺少專業人士特別是設備廠商對其進行長期有效的監控和維護,即使發現問題,責任不明確,風險無法分擔。以上只是采購模式的一部分問題,實際操作中還會不斷出現新情況。這就要求采用新的節能模式來管理和推廣節能減排,使其有序良性循環開展下去。合同能源管理作為一種在通信行業新的節能減排管理模式應運而生。
2、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簡稱EPC)是一種新型的市場化節能機制,其實質就是以減少的能源費用來支付節能項目全部成本的節能業務方式。節能服務公司(EMCo)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項目的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為實現節能目標向用能單位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支付節能服務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潤的節能服務機制。節能服務公司為運營商提供包括:能耗評估、項目設計、項目投資、設備采購、工程施工、設備安裝調試、人員培訓、節能量確認和保證等一整套的節能服務,并從客戶進行節能改造后獲得的節能效益中收回投資和取得利潤。合同能源管理主要包括節能效益分享型、節能量保證型和能源費用托管型三種模式。在此基礎上,經過多年發展,又出現了節能改造施工模式、能源管理服務模式、以及節能效益分享型與節能量保證型相結合、節能效益分享型與能源費用托管型相結合、租賃業務與合同能源管理相結合等復合型模式。合同能源管理在通信行業應用的流程可以總結為:
(1)項目雙方接觸;(2)用能診斷;(3)項目建議:EMCo向客戶提交節能項目建議書,介紹節能項目情況、提出改造建議、估算節能量及收益;(4)確定監測基準線:雙方對要改造的耗能設備進行必要的監測工作,以建立節能項目的能耗“基準線”,監測工作須在更換現有耗能設備之前進行。(5)項目談判、簽訂合同:雙方協商正式簽訂節能服務合同。(6)融資:根據項目資金情況確定是否進行融資,如果資金不足可考慮通過商業銀行等途徑進行融資。(7)項目實施:EMCo進行節能項目工程設計工作、項目建設和安裝節能設備。(8)項目驗收:項目實施完成后,由項目雙方共同組織對項目進行驗收。(9)監測節能量,效益分享:根據合同中規定的監測方法,完成需要進行的節能量監測工作,根據節能效果及合同約定進行效益分享。(10)項目維護:EMCo負責向客戶提供所安裝設備的維護服務。(11)項目培訓:EMCo還應對客戶的技術人員進行適當的培訓,以便于合同期滿后,項目設備仍舊能夠正常地運行,使節能效果具有持續性。(12)項目合同結束:合同到期,EMCo將節能設備移交給客戶,項目結束。與傳統的采購模式相比,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具有如下優勢:
(1)大幅度降低用能單位節能改造投資和技術風險;
(2)進一步保障了項目的節能量和節能效益;
(3)進一步保障了項目的運行維護與安全管控。
3、通信行業適應場景以及技術要求
EMCo在與運營商接觸過程中,就應當明確合同能源管理的適用范圍、技術要求等內容,并不是所有的節能技術以及場合都適宜開展合同能源管理。需重點考慮如下幾個因素:
3.1 EPC選擇的充分性條件
(1)如果節能產品的節能效果受到選站、安裝、設計、維護質量等環節影響較大,而甲方因為技術能力、人員、管理等客觀條件所限無法進行全面把控,但是能夠制定出可行的節能效果評估方案時,建議采用EPC管理模式。
(2)與環境控制相關的產品或技術適合采用EPC模式,主要包括:智能新風系統、空調監控板、恒溫柜、基站熱管、空調添加劑。像電池除硫器等無法直接評估其節能效果的措施就不宜采用EPC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