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污泥監管嚴重缺位
政府高效監管是有效解決污泥處理處置問題的關鍵。但是對污泥的長期忽視以及污泥排放的間歇性造成了監控的難度,與污水處理的監管相比,政府對污泥處理處置的監管更為困難。
政府有關部門須高度重視污泥處理處置的重要性和對環境影響的安全性,加強污泥處理處置的管理、監控,加強社會宣傳,提高公眾認知。將污泥科學納入政府監管的序列;同時還應公開污泥的處理處置方式,將輿論監督作為政府監管的輔助手段。
污泥處理處置的管理缺位還表現在缺少系統規劃。國內各城市的總體規劃中尚未涉及到污泥處理處置內容,更無專項規劃。目前僅深圳、上海、北京等大城市初步嘗試了污泥處理處置專項規劃的編制,但僅限于技術性規劃,應在系統性方面進一步提高完善,而其他絕大部分城市尚未開展污泥處理處置的規劃工作。專項規劃是污泥處理處置的指導性方針,它的缺乏必然使污泥的處理處置處于無序狀態,給監控、管理帶來混亂。各地區應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盡快編制專項規劃,并注意近遠期相結合,同時盡可能與污水處理規劃同時編制以便于協調和統一。
六、相關標準缺乏系統性、科學性
系統的、科學的污泥處理處置標準是監控污泥處理處置、選取合理技術路線和采取有效技術政策的重要前提。目前我國與污泥處理處置相關的標準僅有《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GB4284-84)、《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和《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排放標準》(CJ3025-93)三項。《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GB4284-84),為 1984年制訂頒布,距今已有20年,從未進行過修訂。其中重金屬指標需要重新研究,有機污染物指標明顯不足,病原菌指標更是空白,已經不能滿足使用要求,更起不到控制污染的作用。《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和《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排放標準》(CJ3025-93),是控制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排放的標準。其中多是原則性的文字,僅對脫水后污泥含水率有明確的要求(小于80%),而對有機污染物、病原菌并沒有準確、完整的指標,對重金屬更是沒有任何的限制。因此,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排放無據可依,將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
此外,我國標準的制訂、評價、修改缺乏規范化和完整性的體系,致使標準修訂不及時,各標準間缺乏協調和統一性。
國外現行的標準值得我們借鑒。美國1993年2月頒布的《有機固體廢棄物(污泥部分)處置規定》(EPA503標準),以及歐盟于2000年修訂的86/278/EEC標準,都對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的管理和處置提出了綜合性要求,對重金屬、病原菌和有機污染物等指標均有嚴格的限制。
在污泥相關標準的修改與制定上,須重視污泥處理處置的安全問題,特別要注意對生態環境長期影響的監控。污泥填埋和焚燒,可以參考已有的垃圾填埋和焚燒的標準;污泥的再利用,應該分別符合相應行業的現行標準、規定,并結合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的特性補充現行標準、規定中缺少的指標;污泥土地利用中涉及農用的污染物控制標準(GB4284-84)必須重新修訂,并增加污泥施用管理規定,包括施用地點、施用周期、最大施用量等內容,同時制訂污泥質量和土壤質量監測的有關規定。
七、污泥技術路線的若干誤區
關于污泥處理處置的技術路線,目前存在夸大其資源化和追求技術路線統一兩大認識誤區。
1、 對資源化的認識
目前污泥處理處置技術的發展程度,尚不能高效地實現能量回收和物質回用,以實現經濟效益和節約能源的效果。污泥的資源化必須總體考慮,不能分割整個處理處置過程而強調某一局部單元工藝的效果,從而得出污泥資源化的概念。個別企業出于推銷單元工藝的目的,僅僅強調其個別單元工藝可以實現能量回收和物質回用,割裂其他處理處置過程需要投入的能量和費用,誤導技術的選取,加重了污泥處理處置技術的混亂。部分決策者誤認為污泥就是資源,污泥的處理處置可以盈利,對污泥處理處置認識誤區,影響到整個體系的有效運行。
我們認為,污泥處理處置是需要政府投入和建立收費體系來支撐的公益事業,應該以"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為目的。 "資源化"并不是目的,而是一個重要的原則,要盡可能利用污泥處理處置過程中的能量和物質,以實現其資源價值。例如,污泥堆肥和污泥焚燒都是污泥處理的手段,而不能以生產產品、獲得能量以謀取經濟利益為最終目的。總體來說,污泥堆肥、污泥焚燒等投入的能量和資金必然大于能量回收和物質再利用的收益。
2、 因地制宜是重要的原則
不同國家的技術路線是不盡相同的,同一國家不同地區也存在差異,因地制宜應該是技術路線選擇的基本思路和原則。我國地域遼闊,不同地區的自然環境、人文環境、產業結構和經濟發展水平都不同,各地區應從自身特點出發,采取適宜的技術路線。同時,國外技術必須和我國具體國情相結合,切不可生搬硬套。例如:污泥干化焚燒工藝的減量效果明顯,且占地少,但其建設投資和運行費用相對較高,僅適用于大城市、大型城鎮群以及用地緊張地區,而不能不加分析的無限制的推廣應用;同時,我國是能源缺乏的國家,因此,與污泥好氧穩定等需要消耗大量能源的工藝技術相比,污泥厭氧消化和多種形式的土地利用更加適合我國國情。
八、技術政策基本空白
技術政策是技術路線的有效實施的重要保障。我國污泥處理處置的技術政策現在仍屬空白,需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解決:
建立污泥處理處置的評估體系。立即開展我國污泥產量、污泥質量、污泥處理處置及再利用現狀的調研與評價工作;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政策的編制工作;抓緊建立污泥處理處置技術的評價體系和方法。
鑒于目前用于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不足,須制定有關建設和運行的保障性鼓勵措施,污泥處理處置應與污水處理同等重視。根據當地實際狀況,制定合理的污水收費政策和體系(應包括污泥處理處置運行費用)。
需要財稅政策的傾斜。國家應對污泥處理處置過程中的資源化工程給以政策性引導。通過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等經濟杠桿來引導企業積極采用能量回收和物質回用的工藝技術。
建立接納和鼓勵外資、民營資本積極參與污泥處理處置投資和運營的相關政策體系,因勢利導的發展和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污泥處理處置工藝,促進污泥處置的市場化發展。
污泥問題必將成為中國下一階段重要的環境問題,本文期望通過以上的討論引發各界對污泥處理處置問題的重視,并使污泥處理處置的若干認識誤區得以澄清,進而幫助和促進有關技術路線和技術政策的制定,使城市污水處理行業得以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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