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的治理催化燃燒技術嘉特緯德廢氣處理設備
蓄熱燃燒(RTO)是催化燃燒(RCO)的補充,而不是先進技術的替代。
催化燃燒(RCO)使用的局限性,主要是催化劑對廢氣成分的選擇性上,如果研發出對鹵素、硫類、鉛類等物質的適用,那么,市場為什么要選擇851℃的蓄熱燃燒(RTO),而不選擇350℃以下的催化燃燒(RCO)呢?高溫意味著:高風險、高能耗。
基于催化劑供應商研發能力,開發出適用鹵素成分的催化劑,同時,調整催化劑在催化爐中分層布置,不僅解決了催化劑在壽命方面的難題、還對鹵素廢氣、燃燒生成的NOx廢氣,在催化燃燒爐中同時處理、達標排放。
在我國,VOCs已經作為一種污染物開始進行系統的防治,國內外對VOCs的治理技術也開展了大量的研究和實踐。VOCs的治理技術多種多樣,在應用中應該根據工廠的實際情況做出合理的選擇。專家認為,催化燃燒技術因起燃溫度低、適用范圍廣、沒有二次污染等特點成為最有應用前景的VOCs處理技術之一。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是空氣污染的主要物質之一,能產生光化學煙霧,同時也是PM2.5的重要前驅體。VOCs的治理技術主要分為回收與銷毀兩大類,在這些治理技術中,催化燃燒技術由于起燃溫度低、適用范圍廣、沒有二次污染等特點成為最有應用前景的處理技術之一。這篇文章綜述了VOCs治理技術,并著重介紹了催化燃燒VOCs的研究進展。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是指室溫下飽和蒸氣壓大于70Pa、常壓沸點低于260°C的有機化合物。VOCs種類繁多,絕大部分具有刺激性氣味,能夠引起中毒、致癌作用,而且VOCs是形成光化學煙霧與大氣顆粒物質PM的重要來源。我國作為制造業大國,VOCs排放量已達到了世界第一,其中工業生產排放的VOCs由于其排放濃度高、持續時間長、污染物種類多、對區域內的空氣質量影響顯著,所以急需治理。
為了有效治理VOCs的污染,國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訂版《大氣污染防治法》首次將VOCs納入監管范圍,同時,首次將VOCs列入國家發展規劃中,計劃“十三五”期間,在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其排放總量下降10%以上,預估共1000多萬tVOCs。目前我國VOCs排放量較高的地區主要是京津冀、長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這些經濟和工業比較發達的地區,VOCs逐漸成為這些地區大氣污染治理領域的重點。北京市率先進行VOCs排污費的征收,其收費標準為20元/kg,最高可達40元/kg。至今已有北京、上海、河北、江蘇等16個省市陸續發布了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