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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蘆島醫院污水處理
10.2.5 備品備件、安全設施是否齊備。
10.2.6 醫院污水處理設施的操作人員應經培訓并健全崗位操作規程及相應的規章制度。
10.2.7 醫院污水處理設施應與醫院總體設施同步建成,新建醫院的污水污水處理設施應先期投入調試,保證與醫院主體設施同期投入試運行。醫院污水處理設施需經過一定時間的試運行,處理效果應達到良好。化學法治理需經一個月的試運行,二級生化法處理需經三個月以上的試運行。在正式投入運行之前,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10.2.8 驗收合格后,醫院污水處理設施正式運轉使用并達標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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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醫院污水處理設備的日常維護應納入醫院正常的設備維護管理工作。應根據工藝要求,定期對構筑物、設備、電氣及自控儀表進行檢查維護,確保處理設施穩定運行。
11.1.2 醫院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應達到以下技術指標:運行率應大于95% (以運行天數計);達標率應大于95%(以運行天數和主要水質指標計);設備的綜合完好率應大于90%。
11.1.3 污水處理設施因故需減少污水處理量或停止運轉時,應事先向環保部門報告,批準后方可進行。由于緊急事故造成停止運行時,應立即報告當地環保部門。
11.1.4 電氣設備的運行與操作須執行供電管理部門的安全操作規程;易燃易爆的車間或場所應按消防部門要求設置消防器材。
11.1.5 提高污水處理設施對突發衛生事件的防范能力,設立應急的配套設施或預留應急改造的空間,具備應急改造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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