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農田是指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的預測,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而確定的長期不得占用的耕地。應該說,基本農田是為了滿足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而必須確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
所謂基本農田,是指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國民經濟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的預測而確定的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期內未經國務院批準不得占用的耕地,是從戰略高度出發,為了滿足一定時期人口和國民經濟對農產品的需求而必須確保的耕地的最低需求量,老百姓稱之為“吃飯田”、“保命田”。
該詞的最初提出是在1963年11月舉行的黃河中下游水土保持工作會議上,即“通過水土保持,逐步建立旱澇保收、產量較高的基本農田”。之后,雖然在不同文件中有不同的提法,但基本農田的中心內容沒有變化,即高產穩產田,強調了基本農田與一般耕地之間的質量差異,反映的是土地的內在肥力和生產特征。國務院1994年頒發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中,給基本農田下的定義是:“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預測,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期內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農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是高產優質的那一部分耕地,并非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農田。一般來說,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都是基本農田。老百姓稱基本農田為“吃飯田”、“保命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