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東莞竣工環保驗收
東莞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東莞竣工環保驗收法律、法規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六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七十一條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三條、第六十九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第八十一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
8、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
9、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東莞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東莞竣工環保驗收應具備的驗收監測條件:
(1)建設項目竣工后,其試生產必須得到環保部門的批準,并在試生產3個月內必須進行環保驗收監測;
(2)驗收監測應在工況穩定,生產負荷達到設計生產能力的75%及以上情況下進行,其中水泥工業要達到80%以上;
(3)對于無法調整工況到設計生產能力的75%以上負荷的建設項目,驗收監測應分階段進行,先驗收能調整工況到設計生產能力的75%以上負荷的部分,對無法調整工況到設計生產能力的75%以上的部分,驗收監測應在主題工程穩定、環保設施運行正常,并征得環保主管部門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同時注明實際監測的工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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