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達國家在早期環境保護實踐中,也主要依靠“行政命令和控制”方式,但效果欠佳,經濟成本較高。20世紀90年代以來,發達國家普遍加強了對環境保護的經濟激勵,旨在以最低的經濟成本實現最有效的環境保護。
目前國際上用于環保的經濟政策工具主要有環境稅、補貼、排污權交易和環境基金四大類,核心是理順激勵機制,引導企業主動減排。
一、環境稅。環境稅是讓排污者承擔污染的社會成本。征收的資金或納入一般預算,或用于污染治理等特定用途。環境稅可以在生產或消費環節征收。環境稅雖然不直接限制排污總量,可能導致“交稅即可排污”的后果。但是,提高稅率將通過利益機制引導企業少排放。
二、補貼。對社會效益較好的綠色生產企業或環保產品消費者,政府通常采用減免稅、貼息或專項資金等方式進行補貼。根據補貼環節不同,一般分為鼓勵投資補貼、清潔生產補貼和消費補貼三類。
三、排放權交易。排放權交易是指政府設定污染物的全社會排放總量目標,根據一定規則將排放量分配給企業,并允許企業之間自由交易配額。配額規定了每家企業的最大排放量,若超排需要從市場上購買新的配額,若少排則可以通過出售配額獲益。因此,排放配額成為有價值的可交易商品,并通過價格引導企業主動減排。這種方式能控制排放總量,并以市場機制優化分擔減排成本,靈活性較高。在經濟景氣時,配額價值提高,能有效鼓勵企業減排。
四、環境基金。環境基金主要用于指定用途的污染治理項目,資金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特定的稅費等,通常是專款專用。基金一般用于處理責任難以認定、責任者缺乏修復能力、緊急程度高的污染事件,或獎勵企業進行資源回收利用。
免責聲明: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 綠色節能環保網 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站證實, 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 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