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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鑒瑞典綠色電力 促進我們可再生能源發展

發布時間:2013年5月29日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我國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并提出了要實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綠色電力證書制度通過市場機制來實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有利于可再生能源資源的合....

我國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并提出了要實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綠色電力證書制度通過市場機制來實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有利于可再生能源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有效促進最具成本效益的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瑞典采用綠色電力證書制度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建立了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市場,圓滿完成了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目標,取得了良好效果。目前已經推廣至瑞典、挪威兩國實施,其成功經驗和做法值得我國借鑒。

綠色電力證書制度作為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一項政策工具,能夠有效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已在一些國家和地區逐步推廣。瑞典從2003年開始實施綠色電力證書制度,將其作為實現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的主要方法,取得了重要進展。2011年,瑞典總能源利用中可再生能源的比重達到48.9%,在歐盟國家中居首位。2012年,挪威也加入瑞典綠色電力證書體系中,兩國合作開通了一個聯合的綠色電力證書市場。我國政府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瑞典采用綠色電力證書制度實施配額制的成功經驗值得我國借鑒。

瑞典綠色電力證書制度的設計

為實現歐盟和瑞典國會提出的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目標,瑞典于2003年5月引入了綠色電力證書制度。綠色電力證書制度是在國家強制配額基礎上,通過市場機制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的制度。該制度是技術中立的,各種不同類型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所獲得的證書價格相同,能夠促進最具成本效益的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綠色電力證書制度給出目標,規定至某一時期必須實現一定數量的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然后根據年度增長率將該目標按年分解。瑞典的目標是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和泥煤電力生產比2002年提高250億千瓦時(2012年瑞典與挪威合作,提出到2020年兩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比2012年增加132億千瓦時),執行至2035年。該制度的具體設計如下:

——明確證書獲取資格和配額義務方

在瑞典,電力生產符合《綠色電力證書法》要求的電力生產商,每生產1000千瓦時電力將獲得1份綠色電力證書(以電子證書的形式登記)。由于國家要求所有供電商和某些電力用戶必須購買與其售電量或用電量一定比例相應的綠色電力證書數,因此,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商通過出售這些證書,可獲得售電之外的額外收入,從而刺激了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瑞典規定,采用風能、大陽能、波浪能、地熱能、某些生物燃料、泥煤(在熱電聯產電廠中使用)和某些水力發電(包括小于1500kW的小水電、新建水電廠、恢復關停的水電廠等)可獲得綠色電力證書。

可再生能源配額義務為綠色電力證書創造了需求。配額義務是供電商必須持有與售電量一定比例相對應的綠色電力證書數量的義務。此外,配額義務方還包括電力密集型公司、自發電用戶(2012年開始,年度自發電量小于6萬千瓦時或裝機容量小于50kW可免除義務)和從北歐電力交易所購電的電力用戶。

瑞典規定,免費電力、電力生產輔助電源、電力輸送損耗免除配額義務。另外,為確保電力密集型產業的國際競爭力不受配額義務導致的高成本的影響,電力密集型公司的制造過程用電部分,在瑞典能源署登記后可免除配額義務(公司其他方面用電需承擔配額義務)。免除配額義務的公司必須在瑞典能源署登記,并與承擔配額義務的公司以相同方式提交年度用電報告。

——建立監管和處罰機制

瑞典能源署和瑞典國家電網公司共同實施綠色電力證書制度,分別負責監管和記賬。瑞典能源署具體職責是:批準電廠綠色電力證書的獲取資格;提供預先決定電廠是否將取得證書獲取資格批準;登記、注銷當事人的配額義務,審核當事人關于配額義務完成的年度報告;對要求提供年度報告但截至3月1日未提交的當事人進行處罰;對配額義務未完成的當事人進行罰款;主管綠色電力證書制度相關法律法規;發布綠色電力證書制度的相關信息;監督和分析綠色電力證書市場的發展情況。瑞典國家電網公司的相關職責是:給獲得綠色電力證書資格的電力生產商計量和發放證書;建設和維護綠色電力證書登記系統(含證書持有記錄);每年4月1日根據瑞典能源署的決定負責注銷綠色電力證書;定期發布綠色電力證書發放數量、交易量、注銷量價格等信息。

瑞典《綠色電力證書法》規定,供電商等配額義務方必須在每年3月1日前向瑞典能源署提交一份包括前一年度售電量(或用電量)及按配額指標對應的綠色電力證書數的年度報告;截至3月31日,配額義務方必須確保持有的綠色電力證書數量能夠履行其義務;4月1日,瑞典能源署根據配額義務方需要履行的配額義務注銷相應數量的綠色電力證書。如果配額義務方的賬戶持有綠色電力證書的數量不足,將對其未完成的綠色電力證書量給予證書平均價格150%的罰款。

——建立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市場

在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大環境下,綠色電力證書的持有者與承擔配額義務的綠色電力證書需求者,通過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市場進行證書交易,靈活完成強制配額??稍偕茉措娏ιa商和配額義務方在瑞典國家電網公司均建有賬戶,將綠色電力證書從賣方賬戶劃轉到買方賬戶中即完成交易。綠色電力證書市場通過生產商和配額義務方之間的雙邊交易或通過經紀人交易,以現貨或期貨形式進行。瑞典國家電網公司定期在其網站上公布綠色電力證書的當期價格,同時也列出了歷史上綠色電力證書每周和每月的平均價格。

實施情況和效果

瑞典的綠色電力證書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綠色電力證書制度幫助瑞典增加了超過130億千瓦時的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2012年,挪威也加入到瑞典的綠色電力證書體系中,兩國合作開通了一個聯合的綠色電力證書市場,綠色電力證書能夠在兩國內交易。

——綠色電力證書頒發情況

采用可再生能源和泥煤發電的電廠通過瑞典能源署的認證后,所發電力才能夠獲得綠色電力證書。因此,頒發的綠色電力證書數量取決于認證的可再生能源電廠數量及其電力生產狀況。當頒發的綠色電力證書數量超過需求時,將導致市場上證書數量過剩。政府允許當年未交易的綠色電力證書可以往后結轉。2011年,瑞典總計批準了3034座可再生能源和泥煤發電站獲得綠色電力證書,共頒發了1980萬份綠色電力證書,注銷1650萬份,市場上累積盈余的綠色電力證書數量為890萬份(見表1)。為了保持市場流動性,一定數量證書的盈余是必要的。另外,盈余也減緩了不同時期證書市場價格波動的幅度。

表1 綠色電力證書頒發和注銷情況

——配額設定及完成情況

瑞典國會根據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目標,設定了每個年度的配額指標。配額指標值設定在使得綠色電力證書需求不斷增長的范圍內,2012年,該指標值為17.9%。當設定目標實現后,可隨著時間的推移增加配額義務,以引導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2010年,瑞典國會為2013—2030年增加了配額義務,并為2031—2035年設定了新的配額義務(見表2)。

表2 配額義務完成情況

自2003年綠色電力證書制度實施以來,瑞典政府規定的配額義務基本完成。除實施綠色電力證書制度的第一年外,其余每年配額義務完成比例均超過99%(見表3)。

表3 綠色電力證書制度實施后可再生能源電力和泥煤電力發展情況


——綠色電力證書定價和成本分擔機制

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綠色電力證書的價格由供求之間的相互作用決定。預期電力需求增加、引入新的生產能力以及政策引起的證書制度變化等因素均會影響綠色電力證書價格。由于各方在市場交易時會考慮所有這些因素,因此,交易價格成為反映綠色電力證書需求和預期供給的一個指標。如果市場預期綠色電力證書短缺,價格將上升,而預期過剩則導致價格下跌。瑞典綠色電力證書制度實施過程中,綠色電力證書的價格經歷了多輪漲跌。2011年,綠色電力證書成交量加權平均價格為247瑞典克朗/份。

盡管供電商購買綠色電力證書,但綠色電力證書成本最終由終端電力用戶負擔,通過電價傳遞機制分攤到其支付的電費當中。電力用戶支付的證書費用除了流通到生產商外,還有一部分用來支付增值稅、配額義務費和供電商交易成本(如管理、工資、經紀人費用和風險成本)。由于綠色電力證書價格不斷變化,每年電力用戶承擔的成本也隨之變化,同一年中不同時間、不同方式購買綠色電力證書的用戶承擔的成本也會不同。另外,一些用戶還需支付增值稅和交易成本。2011年,電力用戶承擔綠色電力證書的年度平均成本為4.42歐爾/千瓦時;電力用戶承擔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的成本總計約為41億瑞典克朗(包括增值稅和管理成本),其中家庭用戶承擔45%,服務業承擔29%,工業承擔17%,其余9%由運輸、農業、集中供熱等承擔。

——推動了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

2003年5月綠色電力證書制度實施以來,瑞典可再生能源電力和泥煤電力生產不斷增加。2011年,可再生能源電力和泥煤電力裝機容量達727.1萬千瓦,比2002年增加了315.7萬千瓦,增長77%;發電量共計198億千瓦時,比2002年增加了133億千瓦時,增長205%。2011年,獲得綠色電力證書的電力中,生物燃料發電占52.2%,風電占30.8%,水電占13.7%,泥煤發電占3.3%。

對我國的啟示

我國重視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并出臺了一系列支持措施,基于配額制的綠色電力證書制度也在研究討論中。2010年《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提出實施新能源配額制以來,國家能源局于2012年2月編制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討論稿)》,也提出了頒發綠色電力證書。但由于在配額實施機制、配額指標分配、成本分擔等方面未能達成一致,致使《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未能如期出臺。瑞典通過綠色電力證書制度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成功做法,為我們提供了有益經驗。

——采用綠色電力證書制度作為實施配額制政策的具體措施,可更高效地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

綠色電力證書制度是一種市場化的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機制,通過建立證書交易體系,可有效發揮該制度以市場方式合理配置可再生能源資源的作用。瑞典通過引入綠色電力證書制度來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促進了各類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發展,達到了預定目標。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討論稿)》提出了給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頒發相應的綠色電力證書作為參與碳減排交易的依據,但未考慮在當前實施綠色電力證書交易。這限制了綠色電力證書制度的作用。在綠色電力證書交易體系下,配額義務方可選擇自建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或通過購買綠色電力證書來完成配額指標。這種靈活的履行方式允許配額義務方以最低成本方式來完成配額義務。配額義務方在做出以最低成本履行義務的決定時,會綜合考慮資源、技術等因素,將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進而降低電力消費者負擔,實現社會效益最大化。應盡快建立綠色電力證書交易體系,將綠色電力證書制度作為實施配額制政策的具體措施,提高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效率。

——通過理順電價機制將綠色電力溢價傳遞到用戶,可提高電網企業實施配額制政策的積極性

在我國當前的電價形成機制下,電網終端銷售電價由政府制定,發電成本變動引起的上網電價變動,不能通過價格傳導機制由銷售電價變動達到平衡。由于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高于常規發電成本,其上網電價高于常規電價引起的成本差異在現行電價機制中不能傳遞至電力終端用戶消化,僅靠國家補貼不能完全沖抵差異成本,對電網企業利益造成了影響,使得《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難以出臺。瑞典電力市場改革到位,盡管供電商購買綠色電力證書,但供電商可將購買證書的成本分攤到用戶電費當中。因此,我國應從根本上理順電價機制,將綠色電力溢價傳遞到用戶,平衡電網企業的利益,提高電網企業接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積極性。

——行政管制與經濟措施相結合,可更有效地促使相關配額義務主體履行責任

在目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討論稿)》中對于未完成配額任務的相關責任主體僅提出行政上的處罰是不夠的,必須結合明確的經濟措施來增加其可操作性。我國過去在解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問題上采取了很多行政管制措施,但實踐中由于責任難以分清等原因,導致實施效果有限。單一的行政命令手段難以達到預期目標。例如《可再生能源法》早已規定電網企業應當“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但電網企業可以以“技術”和“安全”問題等理由來免除自己不履行相關義務的責任。瑞典法律規定,所有電力供應商及部分電力用戶必須購買與其售電量或用電量一定比例相應的綠色電力證書。如果未完成配額義務對應的綠色電力證書數量,將會面臨綠色電力證書平均價格150%的罰款。瑞典的實施效果很好,配額義務完成率達99%以上。因此,在配額制政策實施過程中,對責任主體提出目標和要求后,還需結合可行的經濟措施促進其有力實施。

(作者單位: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技術經濟研究部)


注:2003年數據為5月(綠色電力證書制度開始實施)至12月數據。另,太陽能發電量相對較小,表中未列。資料來源:The Swedish EnergyA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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