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完善太陽能光伏發電上網電價政策的通知》,通知稱,2011年7月1日以前核準建設、2011年12月31日建成投產、我委尚未核定價格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價統一核定為每千瓦時1.15元。2011年7月1日及以后核準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以及2011年7月1日之前核準但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未建成投產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除西藏仍執行每千瓦時1.15元的上網電價外,其余省(區、市)上網電價均按每千瓦時1元執行。今后,國家發改委還將根據投資成本變化、技術進步情況等因素適時調整。
通知還規定,通過特許權招標確定業主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其上網電價按中標價格執行,中標價格不得高于太陽能光伏發電標桿電價。此前曾有媒體報道,國家能源局計劃今年下半年啟動第三輪特許權招標。此通知發布后,近日從國家能源局處得到確認,目前暫時沒有進行第三輪特許權招標的計劃。
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員王斯成表示,光伏上網電價政策出臺過于倉促,對產業發展的推動作用有限,并歷數其可能帶來的影響。
首先,由于各地光照條件不同,1.15元/度只適合西部少數日照條件好的地區(水平面年輻射量超過1500千瓦時/平方米),而且主要獲利的是這些地區的大型電站,對全國其他地區并沒有足夠的吸引力。“但是大型電站并不是我國光伏發展的重點,因為需要解決遠距離輸電問題。我國光伏的主流應該是分布式能源,就地發電、就地消納是最有效的。”王斯成說。
其次,國家發改委的通知第二條:通過特許權招標確定業主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其上網電價按中標價格執行,中標價格不得高于太陽能光伏發電標桿電價。王斯成表示,這意味著特許權招標走到了盡頭。“因為沒有任何一個人傻到放著高的標桿電價不執行,而去競爭一個低于標桿的上網電價。而且,該規定對特許權招標中標的企業有失公平。這些中標企業為了支持國家特許權招標,為了推動光伏市場的發展,盡可能地壓低了利潤,使國家摸清了光伏發電的成本,這次標桿電價出臺反而沒有照顧到這些企業的利益,客觀造成了‘誰充當急先鋒,誰就犧牲自己’的冷酷現實。”
第三,通知第三條規定:對享受中央財政資金補貼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其上網電量按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執行。對此,王斯成解釋道,所謂享受中央財政資金補貼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只有兩個,即金太陽示范工程和光電建筑項目。
對這一條規定,王斯成認為,該條款非但沒有任何正面的推動作用,而且有可能帶來負面影響。金太陽和光電建筑項目的盈利要點是“用戶側并網,抵消電網電量,自發自用”,抵消電量意味著光伏電量的價值等效于電網的零售電價,中國東部省區工商業用電電價平均為0.925元/度,幾乎是燃煤電價的3倍,也只有享受到這樣的電價項目才可能盈利。據王斯成介紹,發改委的這項規定來源于金太陽文件,可以說是從金太陽文件原文摘下來的。但是金太陽文件強調的是“光伏電量原則上自發自用,富余電量按國家核定的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收購”,發改委這個通知里少了“富余電量”幾個字,這可能導致金太陽和光電建筑項目用戶側并網難的問題雪上加霜,因為如果不準許用戶側并網,抵消電量運行,而是要求全部按照燃煤電價結算光伏電量的話,所有目前正在實施的項目都會嚴重虧損,繼而導致所有項目擱淺。
王斯成認為,光伏上網標桿電價應該吸收風電標桿電價的經驗,進行資源分區,實行不同電價。“此外,還應該考慮到之前的光伏項目業主的利益,包括金太陽示范工程和光電建筑等正在實施的國家項目,應當‘瞻前顧后,左顧右盼’,全面考慮,并結合多部門意見,審慎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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